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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卫中医药科教〔2026〕6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27 16:27:28 人气: 作者:小编

河南省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省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中医规培”)和中医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医规培是中医药毕业后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医临床医师队伍建设的基础环节,目标是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扎实的中医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临床技能和必要的现代医学知识与技术,能独立、规范承担常见病、多发病及某些疑难危重病证诊疗工作的合格中医医师,特别是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中医全科医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中医规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省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协助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做好本辖区中医规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省规培中心)在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的领导下,组建省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和专业指导委员会,指导全省中医规培基地建设、制度建设及数智化服务管理系统建设,组织师资培训,开展基地督导评估与质控管理,统一组织招收及考核,承担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中医规培基地是承担中医规培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落实培训任务。

  第六条相关高等院校应将承担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训任务的中医规培基地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整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学生管理主体责任,在教学条件建设、理论学习、师资培训、经费投入等方面加大对基地的支持力度。中医规培基地应配合相关高等院校做好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训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立全省统一的质量控制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培训实施标准、教学质量标准、过程质控标准及考核评价标准,加强中医规培规范化、标准化、同质化全流程管理。

  第八条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省规培中心承担全省培训招收、培训组织与实施、监测评估、培训考核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培训基地、培训科室、带教老师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招收信息、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等录入数智化服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作为参加培训结业考核和合格证书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九条中医规培基地申报单位应符合国家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中医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申报单位应符合国家中医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认定标准,按要求逐级向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上报材料。

  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按照国家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及《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2023年版)》要求,结合现有培训基地的区域分布、培训能力,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委员会或指定行业组织、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并向国家推荐。

  第十条根据专科医院人才培养需要和各医院专科优势,鼓励区域内培训基地协同合作,共同承担培训任务。

  根据区域内中医医疗资源实际情况和培训基地条件,培训基地可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作为协同单位。协同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家,参与培训的科室数量不超过4个,培训时间不超过1年。

  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培基地可根据培训需求选择1-3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基层培养基地,共同完成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基地所在医院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基地建设及中医规培各项工作。医院应将中医规培工作纳入发展总体规划。设置独立的规培职能管理部门,配足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2023年版)》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及培训工作需要,修订完善中医规培管理制度、招收制度、轮转制度、培训考核制度、师资管理制度、院级督导制度及经费管理办法等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加强对协同单位的管理,将日常管理、理论学习、临床培训、师资培养、督导考核等工作纳入基地工作计划,整体推进实施。

  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应按要求有序组织实施中医规培。严格遵守规定的培训时间,完成理论学习、病房培训、门诊培训和跟师学习等培训任务;加强临床实训中心建设管理,完善实训课程体系,组织模拟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培训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师资队伍遴选、考核、激励机制,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一)规培师资包括带教老师和师承老师。

  带教老师应为职业道德高尚、中医理论扎实、中医思维牢固、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意愿的临床医师。带教老师应当严格按照中医规培内容与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

  师承老师应为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8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较好师德师风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师承老师数量不能满足条件的可选择少数中医思维突出,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较好师德师风的主治医师,经基地考核遴选认定后作为师承老师。培训对象进入培训基地后,即确定1名师承老师进行跟师学习,每周不少于半天,及时撰写跟师心得、临床医案。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师承指导老师不得超过3名。

  (二)培训基地应制定师资队伍培训与考核方案,加强师资培训,定期对带教医师的带教能力、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考核与评价结果作为医师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职称晋升、职务和岗位聘任的重要指标。

  (三)培训基地对承担带教任务的各类师资给予专项补贴,统筹安排医疗科研任务,确保带教师资有时间和精力从事培训带教活动。

  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应将培训对象作为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为培训对象创造更多的临床实践机会,不断提升临床诊疗能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医学人文关怀,建立党(团)组织。关心关爱培训对象,落实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培训条件,落实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培训对象在参加中医规培前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可在注销原执业地点后以培训基地为单位申请规培注册,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注册的,应当以培训基地为单位申请规培注册。培训期间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应当及时申请规培注册,规培注册不核定执业范围。规培注册到期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执业地点并核定执业范围,及时办理相关注册业务。

  第十八条培训对象应服从培训基地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完成培训标准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出现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医疗事故、不服从管理等问题,培训基地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责令其退出培训,已经规培注册的,注销其规培注册信息。对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培训基地应强化过程性管理,对培训对象中医学术思维、临床诊疗能力与实践技能培养,师资带教能力及科室轮转执行等关键环节,实施全链条动态监管。

  省规培中心定期组织开展基地质控监测及综合评价,通报培训质效,督促指导各基地落实整改要求,持续提升培训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度组织开展基地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培训基地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二十一条河南省中医规培招收工作全省统一组织,分级管理,遵循“公开公平、统一招录、双向选择、择优录取”原则,做到区域协同,专业兼顾,基地均衡。

  第二十二条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范围内招收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委托省规培中心组织实施;各省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招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培训基地落实招收主体责任,负责本基地招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省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本辖区培训需求的基础上,每年8月底前向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上报培训基地下一年度培训需求(省直医院基地直接报送)。

  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综合考虑岗位需求、毕业生生源以及基地的培训能力等因素确定年度招收计划,按要求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家下达的招收计划,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分配确定各基地招收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基地名单、各专业招收人数、招收工作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完善医教协同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中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与中医规培的衔接联动,落实“两个同等对待”。

  第二十五条申请参加中医规培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的中医学类专业(含中西医结合类专业,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申请参加中医助理全科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中医学类专业三年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拟在或已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的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以及有培训需求的往届毕业生。

  第二十七条招收工作包括填报志愿、理论考试、技能考核、调剂补录、公示录取。

  第二十八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应遵循就近便利原则,根据公布的全省统一招收计划选报培训基地与培训专业,并按要求提供报名材料,单位委派人员还需出具本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线上提交相关信息。全省统一组织资格审核,确定申请人报考资格。

  第二十九条培训申请人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理论考试,成绩达到划定分数线者,根据填报志愿,到相应基地参加技能考核。各培训基地将依据培训申请人理论考试与技能考核的综合成绩,择优确定拟录取对象。

  第三十条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可指导培训基地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培训申请人进行调剂和补录。补录优先满足中医全科专业需求,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招收计划。

  第三十一条全省拟录取名单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录取人员名单,并由各基地通知考生报到。

  第三十二条新招收培训对象按录取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培训基地报到,原则上从9月开始接受培训。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培训资格。

  国家农村免费医学定向生(中医专业)毕业生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3年中医全科专业中医规培。

  第三十三条招收工作结束后,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招收工作有关资料的归档与管理,严格落实培训对象信息保护责任,严防信息泄露。

  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按要求将本年度招收学员信息汇总报送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平台。培训期间不得变更培训基地和培训专业。

  第三十四条培训基地应当按规定与新招收对象签订培训协议或劳动合同。对于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基地与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签订委托培训三方协议;对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基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培训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培训期间持有《医师资格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有关规定进行医疗活动。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期限与培训期限同步,培训结束后协议和劳动合同终止。

  第三十五条培训基地应积极采取有关措施,吸引优质生源参加中医全科专业规范化培训。

  各培训基地招收计划特别是中医全科专业计划完成情况以及非培训基地培训对象招收完成情况,将作为培训基地绩效考核、动态管理和下一年度招收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的培训基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直至取消其基地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提请其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予以相应处分。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培训申请人,取消其本次录取资格;签订协议或合同后无故擅自中途退出培训者,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中医规培。

  第五章 培训考核

  第三十七条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师承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师承考核合格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方能参加结业考核。

  第三十八条过程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模块考核。

  (一)日常考核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理论学习情况,由培训轮转科室负责。应在出科考核前完成。

  (二)出科考核依据培训标准,考核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为理论考核和技能操作考核。由培训科室、培训基地共同组织实施,在出科前3天内完成。

  出科考核不合格者可有1次补考机会,若仍不合格则视为1次出科考核不合格。

  (三)模块考核包括中医经典理论、中药和方剂知识、接诊能力、中医特色技能、西医基本技能(含急救)等。其中,中医经典理论模块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其余模块由基地根据中医规培标准自行组织。模块考核可根据培训对象需求,每年集中多次组织,所有模块全部合格视为模块考核合格。所有模块考核应在通科轮转结束前完成。

  第三十九条师承考核是对学员跟师学习过程的综合评价,包括年度师承考核和综合师承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临床跟师考勤、跟师心得、典型医案总结和师承指导老师临床经验总结等。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在结业考核前完成,考核结果记入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手册,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对各基地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一)年度师承考核:师承考核原则上应当每年度组织一次,在培训对象完成每一年度跟师学习后进行。由培训基地和师承老师对培训对象的跟师表现及跟师学习内容进行考察,着重考察跟师考勤、跟师笔记、跟师心得及医案整理等,培训基地审核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综合师承考核:综合师承考核是衡量师承培训整体效果的综合评价,一般在结业考核前进行。各培训基地根据师承专业组织专家组,以述职报告和专家点评的形式对培训对象进行师承综合考核,注重评审每年度师承考核结果及指导老师临床经验总结论文。

  综合师承考核结束后,将给出培训对象师承学习最终培训结果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四十条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理论考核由国家统一命题,全省统一组织实施。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由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采取模拟操作或临床操作等形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考核安排,遴选建设考核基地,制订本省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组建和培训考官队伍,统一组织考核。根据需要,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可指定省规培中心或其他行业组织、单位协助具体工作。结业考核原则上在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

  第四十二条满足条件的考核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报名材料,培训基地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报省规培中心核准。审核通过后,考核申请人应按照结业考核方案和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考核要求等参加考核。

  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婚假、产假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培训时间顺延。

  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业考核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培训基地报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可顺延一年参加结业考核。

  第四十三条承担结业考核任务的考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中医规培指导带教经历,通过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考官认定并培训。

  第四十四条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均合格为结业考核合格。理论考核成绩由国家统一设定合格线,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成绩由省级统一设定合格线,不设置淘汰率。

  通过结业考核者,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中医类别专业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条件之一。

  第四十五条未通过理论考核、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或其中任一项者,可申请参加下次结业考核,已通过的科目3年有效。3年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培训,培训及考核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培训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于结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培训基地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第四十六条对在过程考核、师承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予以批评、训诫,并责成其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延长培训时间或取消培训资格。

  对在结业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取消其考核资格和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次年参加考核资格。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有关精神执行。

  对在培训考核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培训基地或考核基地,给予通报和限期整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核基地或培训基地资格。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七条实行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

  各培训基地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补助经费,改善基地条件,保障培训对象生活待遇。

  第四十八条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及绩效因素。培训基地应拨付资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因素资金。绩效因素从绩效评价结果、年度质控评价、基地评估结果、业务水平测试成绩、经典能力等级考试成绩、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结业考核通过率等方面综合考量,每年安排资金总量的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因素分配。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各培训基地予以补齐,确保培训工作及培训对象待遇正常落实。

  第四十九条财政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培训对象的生活补助、培训教学实践活动补助、基地教学和考核设施购置与更新、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培训过程管理及考核评价等方面。用于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补助经费原则上不少于资金总数的2/3。

  第五十条培训对象相关待遇应与所在基地同等级别医师的工资水平相当。培训对象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培训基地应按照有关规定提高其相关待遇。

  第五十一条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由原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及时缴纳或发放;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

  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其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培训基地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由培训对象自行承担。

  培训基地自有培训对象,其工资、绩效工资和补贴依据医院规定执行,由培训基地承担。

  在读中医类别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习生活补助经费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顺延培训期间的费用由个人承担,财政经费不再给予补助。中途退出培训者,需足额返还培训基地发放的有关补助费用。

  被取消中医规培学员招收或培训资格的基地,应及时退还剩余培训经费。

  第五十三条培训基地要制订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设立专项明细账,专款专用。科学规划预算,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培训基地要主动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或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价,认真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十四条财政专项经费实行绩效管理,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按规定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扎实做好事前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重点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联动机制。

  第五十五条各培训基地应每年将经费使用及培训对象情况及时上报,对违反规定使用培训资金和虚报实际在培人员数量的,除追回经费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直至取消其基地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培训基地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中医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试行)》(豫中医业〔2015〕21号)、《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中医科教〔2017〕32号)、《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中医科教〔2017〕33号)、《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同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中医科教〔2017〕34号)、《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中医科教〔2017〕35号)同时废止。